环球即时看!“00后”实控38亿公司?1200万存款不翼而飞 谁的锅?

  • 商洛在线
  • 2023-01-14 07:55:04
  • 来源:上海证券报

“00后”当上市公司实控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回应来了!

“00后”将要成为上市公司高澜股份实控人之一?1月13日晚间,因“董事长妻女定增入股”而引起市场关注的高澜股份,发布了最新回复公告。

高澜股份表示,这一方案一是出于董事长对其家庭财富、事业传承的统筹安排;二是董事长妻女参与认购是为了未来便于对本次认购的股权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统一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00后”实控人

事情要从三天前说起。1月10日晚间,高澜股份公告称,拟向慕岚投资定增募资不超过4亿元,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慕岚投资由刘艳村、李慕牧共同控制,双方各持有50%的股权。

需要指出的是,刘艳村是高澜股份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李琦之妻,李慕牧是李琦之女。

本次发行完成后,李琦、慕岚投资分别持有高澜股份12.14%、13.68%的股份,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琦、刘艳村、李慕牧共同控制,本次发行构成管理层收购。

公告显示,慕岚投资于2021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截至定增预案公告之日,慕岚投资除参与此次定增外,尚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

比慕岚投资履历更为“青涩”的,是可能升级为实控人之一的李慕牧。高澜股份披露的公告显示,李慕牧生于2002年,目前是本科生,就读于宾夕法尼亚大学数据分析和心理科学专业。此外,李慕牧还是现任慕岚投资财务负责人。

如果定增落地,李慕牧将成为A股上市公司最年轻的实控人之一。

让市场饶有兴趣的是,“一家三口”齐上阵,目的何在?高澜股份表示,通过本次认购,慕岚投资、李琦将成为高澜股份的控股股东,高澜股份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琦、刘艳村、李慕牧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及资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利保障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高澜股份在此次信息披露上还闹出了不小的乌龙。当晚首份定增预案中,公司给出的募资金额是“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次日,公司发布了更正公告,将文内“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改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除此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为何不是董事长“包圆”?

在定增预案中,高澜股份还没有回答另外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让“00后挂帅”、一家人“上阵”,而不是由董事长直接“包圆”定增?

监管同样聚焦这一问题。1月12日,深交所下发问询函,要求高澜股份说明慕岚投资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本次发行由慕岚投资而非李琦认购相关股份的考虑。

在1月13日的回复中,高澜股份表示,根据慕岚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琦出具的承诺及说明等资料,慕岚投资符合收购人资格。

至于本次发行并非李琦直接认购相关股份的原因,高澜股份表示,一是李琦对其家庭财富、事业传承的统筹安排;二是刘艳村、李慕牧通过慕岚投资参与认购是为了未来便于对本次认购的股权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统一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对于监管关注的资金来源,高澜股份表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0.5亿元是慕岚投资自有资金,为慕岚投资股东自有资金投入;另外3.5亿元是慕岚投资向股东刘艳村及配偶李琦的借款。

该笔借款包括李琦、刘艳村以及夫妻共同的自有资金2.5亿元,以及二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通过质押非本次认购的股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1亿元。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高澜股份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高澜股份表示,李琦家庭资产及征信情况良好,对本次认购的自筹资金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慕岚投资承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李琦亦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因此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低。

但高澜股份也提示道,慕岚投资本次认购股份的部分资金系李琦、刘艳村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通过质押非本次认购的股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1亿元,若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李琦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其质押公司股份可能面临处置,则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加大储能布局

面临资金压力

在定增预案披露的同一天,高澜股份还抛出了一份大额投资项目公告。

公告显示,高澜股份拟投资建设“全场景热管理研发与储能高端制造项目”。项目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经营全场景热管理研发与储能电池Pack系统等全链条方面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项目投资总额为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7.27亿元。

高澜股份表示,项目全部建成并达产后,预计实现年销售总额50亿元,实现年纳税总额1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高澜股份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力电子装置用纯水冷却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历经多年发展逐步成为电力电子行业热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储能电池热管理技术方面,高澜股份目前已有基于锂电池单柜储能液冷产品、大型储能电站液冷系统、预制舱式储能液冷产品等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方案。

加大布局储能业务也是此次定增募资的重要原因。高澜股份指出,在“双碳”战略引领绿色发展的新形势下,储能温控、直流水冷等领域将迎来蓬勃发展机遇,为紧抓发展机遇,公司业务持续扩张,可能导致营运资金紧张,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银行回应:业务流程合规

近日,一则“储户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的案件引发公众热议。针对此案件,法院一审判定,储户对存款损失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在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储户向媒体表示,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将会提出申诉。

1月12日,涉事银行也随之发声,山西清徐农商行声称,相关媒体报道严重失实,该行办理储蓄流程是合法合规的。

储户、银行各执一词,原因究竟为何?

储户:

对承担80%的责任表示不满

据了解,丁女士前后多次向山西清徐农商行职员王某某转账共计1200万元,而王某某却通过伪造假银行存款凭证瞒天过海,并私自挪用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简单梳理一下案件的时间线:

自2017年起,丁女士先后给王某某转账4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计1200万元,由王某某为其办理理财、存款业务。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随即报案。

2019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先就最后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2020年9月,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最终认定按存款金额300万元,丁女士承担八成的责任,计240万元;清徐农商行、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承担二成责任为宜,计60万元。

当事人提供给媒体的法院一审判决书

2022年12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据当事人向媒体出示的判决书,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而清徐农商行之所以承担20%的责任,仅是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也并无不当。

银行回应:

报道失实,流程合规

1月12日,清徐农商银行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回应,该行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1200万元被转走事件”声明。

清徐农商行新闻发言人录制视频并出面回应,相关媒体关于丁女士所谓存款被违规转走的报道严重失实。王某某与丁女士为亲戚关系,丁女士出于对其的信任,自愿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已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丁女士与王某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该行现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确认该客观事实。

该行新闻发言人还称,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单、存折、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此时,王某某的身份是该行的正常客户,该行为其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该行还注意到,王某某部分诈骗资金实际流向丁女士儿子王某账户等情况。

发言人也对涉案金额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她表示,相关报道中1200万元存款金额明显与实际不符。此次案件中,丁女士起诉该行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另外700余万元属于王某某诈骗资金,并未在该行发生真实业务。

律师:

责任划分因案而异

法院二审结果已为本案终审,风波也将逐渐平息。不过,案件还是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普遍的关注点在于,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肖波团队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法院是按照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比例。通过研究过往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发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因案而异,情况各有不同。

“此类案件在考量银行是否要赔偿原告损失时,首先应当分析原告和银行之间是否形成了储蓄存款关系,其核心在于涉刑银行员工对原告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是职务行为。法院通过在案证据,分析原告和被告银行各自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银行是否要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肖波团队指出。

业内认为,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无明显不当,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划分相对合理。

不过,对于储户而言,本案也有不少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肖波团队对此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要及时带走个人财产属性的卡证,最好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身份证原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如需他人协助办理,一定要及时收回,并且借助手机银行等其他官方渠道进行交叉核实、查询,避免给他人制造钻漏洞的机会。

其二,办理每一笔银行业务都要索要相应的银行凭证或单据,发生延迟兑付等情况时要立马提高警惕,通过银行公开的官方联系方式及时核实情况。

其三,不要贪图礼品或者高收益,凡是和正常办理手续不同的操作模式,都会隐含风险。

而对于银行来说,无论是否担责,发生此类案件也会造成声誉风险,往往也会对银行的声誉产生影响。

肖波团队表示,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对办理大额业务、代办业务的情形,形成更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关注员工行为是否异常,主动关心员工生活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或需要用钱。应深入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与储户通过多种途径沟通交流,加强客户的防范意识,避免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失。

不过,近年来,在监管严查及银行网点“双录”的推进下,储户前往银行办理业务通常要求人脸识别,银行“飞单”现象已经有所减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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